中国共产党纲领(英文译稿)
(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 、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党纲领如下:
1 . 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2 . 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
3 . 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
4 .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承认社会革命为我党的首要政策;坚决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断绝一切联系。
四、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
五、介绍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应由当地委员会审查;审查期限至多两个月。审查后经多数党员同意,方可承认申请人为党员,如该地区已成立执行委员会,应由该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分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会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务;超过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超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兵士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这些组织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②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任何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④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
②英文版原注:陈的稿本上没有第十一条,可能是他在打次页时遗漏了,也可能是由于他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
④英文版原注: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